《辛丑条约》,亦称《辛丑各国和约》或《北京议定书》,是清朝与大英帝国、德意志帝国、美利坚合众国、大日本帝国、俄罗斯帝国(沙俄)、意大利王国、法兰西第三共和国、奥匈帝国、西班牙王国、比利时王国和尼德兰王国(荷兰)在义和团运动失败、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。
《辛丑条约》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、丧失主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。《辛丑条约》的主要内容有:
1.赔款。清政府赔款各国(共11国)白银4.5亿两,分39年还清,年息4厘,本息共计982,238,150两 (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),以海关税、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。
2.划定使馆区。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,成为“国中之国”。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,各国可派兵驻守。
3.对德、日“谢罪”。清政府分派亲王、大臣赴德、日两国表示“惋惜之意”,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。
4.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。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、流放、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。
5.拆炮台、驻军队。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,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。
6.胁迫清政府承诺镇�狗吹鄱氛S涝督怪泄嗣癯闪⒒蚣尤肴魏�“与诸国仇敌”的组织,违者处死。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,否则立予革职,永不录用。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,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。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。
7.设立外务部。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,班列六部之首,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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